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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

 11月22日,来自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消息称,为确保11月1日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执行,从现在起内蒙古全面实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据悉,自治区明确规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在工资集体协商方案中予以明确,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不得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有效期后,用人单位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按原程序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劳动者工资标准。
 

 
    自治区将对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跟踪检查。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中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